教学培训部门
教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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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管理制度
1.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细则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增强全体教师工作责任心,稳定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提高教学水平,使全院教学及其管理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依据《教师法》和《高等教育法》,特制定本细则。 一、师德修养 第一条 热爱祖国,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爱岗敬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努力达到我院师德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重视学生全面发展,言传身教,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发挥教师主导作用,教学中尊重教学规律,讲究教学方法,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因材施教。 第三条 注重教师人格和科学道德,注重仪表、举止文明,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院规院纪,作学生表帅,启迪学生心灵。 二、岗前培训 第四条 凡我院当年新补充到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含当年应届毕业生和从其他职业或岗位转到教师岗位的人员),到校后1年内均须参加岗前培训,明确教师师德、职责要求,达到岗前培训要求方可上岗。 三、新开课 第五条 未曾正式任过课的教师均须经过对拟开课程各个环节的严格训练(如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和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等),经教研室主任同意、系主任审核,报教务处教学科资料备案,确定任课资格。 第六条 根据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并掌握有关教学参考书及其他中外文参考资料。 第七条 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写出拟开课程的讲稿,并对关键性、代表性章节进行试讲,经教研室集体研究通过、教研室主任批准、系主任审核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八条 教师开设新体系的课程(包括选修课)应符合下列条件: 1.教师对这一学科领域做过一定的研究工作,并积累有相当数量的资料或发表过论文、出版过著作; 2.提出较详细的教学大纲,并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3.由教研室主任同意并组织试讲,系主任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开课。 四、课堂教学 第九条 教学计划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础和依据,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轻易变动。如需更动,须报教务处审批。 第十条 各门课程要选用与教学大纲配套的已出版的教材。基础课应尽量选用适用的国家统编优秀教材。任课教师应明确指定与教材配套的中文或外文必读书目及教学参考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按教学大纲要求努力钻研教材,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每个章节的基本要求,写出详细备课笔记;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并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 第十二条 应积极探索启发式、讨论式、互教互学式、案例教学等多种授课模式,激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科学思维方法和能力,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树立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学习作风。 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探索并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鼓励教师选用或研制多媒体课件并注重使用的实际效果,重视课堂演示实验。 第十四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方式做自我介绍,并对该课程在本专业培养目标中的地位、作用、课程的概况、特点、学习方法等方面进行介绍,说明教学中作业、平时测验和期末考试等在总评成绩中所占的比重,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应讲清实验考核方法。 第十五条 对单独安排的习题课、讨论课等,同样应有相应的课时安排和讲授提纲。 第十六条 教师上课应做到衣冠整洁,语言清晰,使用普通话,板书工整。上课教师要认真检查学生听课情况,维持课堂秩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在课后向班主任或相关部门报告,努力做到教书育人。 五、实践教学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课应有教学大纲,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必须按照各实践教学环节的要求履行职责。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要严格按教学大纲组织实践教学。 第十八条 实验课组织实施时应逐渐向设计性、综合性实验过渡,使学生实验技能得到全面提高。课前,指导教师要认真设计和准备,所有实验项目均应经过示范,思考、分析实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和措施,给学生提供必备完好的实验条件,保证学生实验顺利进行。实验中,教师必须在场指导巡视,指导学生实验时应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登记考勤,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实验前学生必须预习,按要求做好准备。教师应指导学生撰写实验报告,并认真批改,评定成绩。 第十九条 课程设计必须按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有布置、有指导、有检查,掌握学生课程设计情况,对学生不能放任自流。课程设计中要教育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和严谨的工作作风。指导时立足启发引导,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和创新设计能力。教师应指导学生编写设计说明书,严格按照课程设计质量标准评定成绩。 第二十条 承担参观、调查、实习等教学活动的教师要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联系、落实接待单位和人员,制定详尽的实施计划,进行严密的组织管理,以保证安全有序地进行。在实践现场,教师要认真负责地组织实施和指导,对学生严格要求、认真考核。 六、作业要求 第二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结合课堂讲授内容给学生布置必须完成的作业,并作为考核学生修读课程成绩的依据之一,占课程学习总成绩的比例按各科的具体要求确定,对无故缺交作业超过一定数量(一般在1/3以上)者,应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二条 认真批改作业,担任共同课的教师本人至少批改一个专业中的一个班作业,并及时了解情况,保证批改质量。 七、考试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所有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理论课的考试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分为考试周内考与考试周外考, 共同课考试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考试时间、地点,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二十四条 命题要符合教学大纲对知识、能力的基本要求,试题能覆盖课程的基本内容,大部分题目属于基本内容,少量题目应体现综合性、思考性、并有一定难度;共同课考试统一命题,统一批改试卷。 第二十五条 考前教师不得泄露考题,考试中不得给学生以任何暗示,拒绝回答一切带有揣摩试题内容性质的提问。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要履行学校规定的监考职责。主考、监考教师必须按考试时间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宣读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并准时发放试卷。考试过程中监考教师应认真巡视考场,认真做好考场记录,发现学生作弊应立即制止并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后立即报告教务处处理,不得隐瞒或私自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评分标准并能严格执行,阅卷评分严格、公正,无误判,加分、减分记号清楚,判卷后认真进行试卷分析。考试后要及时将成绩单送交教务处,试卷保存3年备查。 八、专业实习和教育实习 第二十八条 各系都要重视专业和教育实习,建立稳固或比较稳固的实习基地。 第二十九条 各系应根据实习目的,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实习大纲和实习方案包括目的要求、内容、形式方法、时间、经费预算等,并在学期初报教务处。 第三十条 各系应指派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的教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教师应积极主动承担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一条 实习前,指导教师应先联系实习单位,了解熟悉情况,作好准备工作。实习中按实习手册的具体要求,做好实习中的指导、对实习生的考核以及实习总结等项工作。热情关心实习生的思想、工作、生活和身体健康。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第三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应及时向接受实习的单位汇报情况,以取得指导和帮助,搞好双方的关系。 九、教学纪律 第三十三条 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教学纪律和学校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下课,不得缺课、迟到或提前下课。 第三十四条 上课时携带的手机、BP机等必须关掉。 第三十五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一般情况下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更改,更不能个人擅自决定停课或调课。如因病或有极特殊情况不能上课时,应由教研室主任指派其他教师代课,教师本人不得私自请不具备讲课资格者代课。必须调课时,要按学校的有关规定办理调课手续。教师应按规定的学时和进度授课,不得任意提前结束课程。教师外出兼课或个人私事应以服从院内教学为原则。 十、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六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学质量、教材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学管理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教师,经评定,可授予相应的优秀教学奖。 第三十七条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改进教学,否则在下次聘岗中应予以调整。 第三十八条 教师因违反教学纪律或出现教学事故,应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十一、业务进修 第三十九条 学校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在校内或国内外有关高校、研究机构进行业务进修,以便开设学科前沿课程和应用类课程,更新教学内容与方法,提高教学水平。 第四十条 教师应不断强化追求自我发展的意识,注重加强自学,开阔自己的知识面,了解更多的教改信息,掌握更多的教学技巧和现代教育技术,不断提高自身的教育教学水平。 十二、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院全日制本(专)科教学,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2.吉林省教育学院高职教学工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稳定教学秩序,促进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定,各级教学管理人员及全体教师都必须认真执行。 一、教学工作管理规范 1.各级教学管理干部都要认真学习、领会和掌握国家教育部及学院颁发的有关教学管理规定,并认真执行。 2.教学计划是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学院培养人才和组织教学过程的主要依据,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修改,必须送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方能实施。 3.每学期的第十二周应完成下学期开课计划的制定工作,并报送教务处。 4.每学期第十五周应完成下学期课程表的制定工作并报送教务处,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改动,必须改动时,需征得教务处的同意。 5.系主任必须及时审定教师填写的教学进度表并签字负责。 6.主管教学的系主任要组织、指导并根据课程建设的具体要求督促有关课程制订和修改教学大纲。原则上每门课程的教学大纲应经一定形式的审核批准后才能实施。 7.选聘任课教师应按照职务聘任制的要求,安排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正副教授和讲师担任基础课主讲,正副教授和讲师应占本科主讲教师总数的90%以上,专科的75%以上,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应占主讲教师总数的50%以上。 8.对青年教师教学工作的指导是教学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各专业都应为新任教的青年教师配备指导教师。青年教师担任主讲,必须通过由系主任主持的评议会评议,评议可采用试讲、讲稿审查、答辩等多种形式,评议未通过者,不能上课。评议材料应归入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9.教师新开课程应提交教学大纲等有关材料,送系主任审批。审批材料应归入系专业教学工作档案。 10.各系要做好教师教风教纪工作,对于违反纪律的教师,系里应在三天内做出处理并上报学院。学院教学质量督导组负责督促检查。 11.教学系主任应负责所管理课程的考试命题工作,根据各类课程的工作基础和课程性质特点,确定命题方式(题库采卷,命题小组命题,任课教师命题等)。要求命题人员同时拟出难度相同的A,B卷,指定正式考试所用试卷并签字确定。 12.期末考试结束后,教务员(或系干事)应及时汇总成绩于一周内向学生发出成绩报告单。 13.各系要严格执行学生考勤制度。 14.关于成绩方面的学籍处理,各系应在开学后三周内上报学院,由学院收据后作出处理。 15.院、系两级应仔细保管工作中形成的教学管理文件和教学资料,并做好建档和存档工作。 二、教师教学工作和行为规范 1.教师有义务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包括上课、教育实习指导、专业实习指导、监考、课外指导等),认真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教师在课前应根据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写好教案,并在开学第一周按规定逐项写教学进度表,上交教学系主任并向学生公布。 3.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能无故缺席、迟到或早退。佩戴无线电寻呼机或手机的手机进入课堂,必须关闭机器。 4.教师进入课堂应做到服饰整洁,仪表端庄,言谈得体,举止文明。 5.任课教师上课时应掌握学生缺席情况,要点名(学生人员太多时刻抽查点名),每学期点名或抽查点名不应少于八次。 6.基础课教师要为学生开列课外阅读书目,进行阅读指导。 7.每门课程都必须布置作业,文科基础课每学期作业不少于三次,实践性强的课程每学期作业不少于五次;理科基础课每学期作业不少于十次。作业要及时批改并进行讲评,还应督促学生订正。 8.基础课教师每两周必须安排一次课外辅导时间,辅导时间一般应当固定,形式可以多样(包括答疑、质疑等)。 9.教师要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因材施教,选用合适的教学方法、教具和计算机辅助教学等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积极进行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10.教师因故需调课、停课或请其他教师代课,应在三天前向系主任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不得自行处理。 11.教师应认真执行学校相关教学工作和各项规定。 12.教师要全面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3.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疏导时,态度要和蔼、热情,尊重人格,对学生要一视同仁。 14.严谨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钱物或接收礼品或礼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15.教师在校外兼职,不得影响本职工作。
3.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教师调课、停课的管理办法
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秩序,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计划,稳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调课是指对任课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既定安排的变更;停课是指课程因故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授课,暂时没有安排补课或不再补课、停开课程的情况。 二、课程一经排定,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不得以任何理由缩减授课时数;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动课程表安排。 三、每学期开课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调、停课: 1.节、假日或学校安排的全校性活动需占用上课时间的; 2.因见习、实习、实训、实验等需要调整教学进程的; 3.无学生选课或者选课人数未达到规定的开课学生数量的; 4.任课教师因病、因公、因事等特殊原因无法上课的; 5.其他必须调、停课的事由。 四、调、停课手续的办理 1.节假日、运动会等涉及的调、停课,按校历和学校下发的通知执行。 2.全校性活动及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需要调、停课的,由组织活动的有关部门或者开课单位在活动开展前一周提出申请,经分院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并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3.教师因病、因公、因事需调、停课的,必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一式两份,上交教务处一份,各系、部存档一份,说明调、停课原因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拟定补课安排意见。 4.凡一次调、停课为2 学时(含2学时)以内的由系或部负责人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一次调停课在2 学时以上的,由分院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送教务处审批。 5.教师调、停课应于上课前2天办妥手续。因突发性疾病或突发性事件不能上课,须在上课前以电话形式告知授课学生及所在系系主任、教务处。事后教师必须补办手续。 6.调、停课申请批准后,由教师所在单位告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并尽快通知上课学生,对无法通知到的学生应在上课时到上课教室当面通知。 五、主讲教师因特殊原因,一门课程有10学时以上不能按课表上课,主讲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应及时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并提前报教务处审批。 六、教务处在每学期期末对各分院(部)调、停课情况进行统计,并将其作为各分院(部)教学工作考评的依据。 七、不办理调、停课手续擅自调、停课或者办理调、停课手续后不补课者,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处理。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 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调、停课申请表
4.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试行) 为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避免或减少教学工作中各种事故的出现,并使事故一旦发生能得到严肃、妥善处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在教学或管理工作中因故造成不良的教学后果或产生不良影响,视为教学事故。教学事故依据教学与管理等不同环节,分为课堂教学与实践教学(A)、考试与成绩管理(B)、教学管理(C)、教学保障(D)四类。根据事故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为分三个级别;一级为重大教学事故,二级为较大教学事故,三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表一)。 二、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应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告相关直属教学部门或教务处。直属教学部门或教务处查实后,责任人所在系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表二),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送教务处,报主管院长核定。一级事故一经核定,即由人事处根据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由学院发文,通报处理结果。 三、任何事故都应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集体代替。直属教学部门对本部门事故故意隐瞒,或事故调查人员故意隐瞒事实或拖延不报的,应列为责任人。 四、教学事故一经核定,要视事故级别和情况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级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处分; (二)二级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三级视情节轻重及影响程度给予全院通报批评,一学年度内累积超过5次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直至记过处分。 五、事故处理结果载入事故责任人档案。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教学事故分类与级别(表一) 一、课堂教学和实践教学类(A)
二、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三、教学管理类(C)
四、教学保障类(D)
5. 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任课教师对学生成绩考核的有关规定
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及技能的重要环节,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凡本院在籍的学生都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并得到相应的评定成绩,所有课程考核合格者方准毕业。 一、命题 1.命题教师由教研室确定,试题要经教研室主任把关,系(部)主任批准生效,试题质量由命题教师负责。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负责审核试题。 2.命题原则。 (1)试题必须体现教学大纲的要求,要具有科学性、简明性、客观性、协调性和独立性的原则。 (2)试题要难易适当,既有检查掌握基本内容的试题,又有检查能力培养的试题,同时兼有一定难度的试题。 试题中应包括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综合运用和问题分析,内容覆盖面大,采分点应包括大纲规定的全部基本内容,注重考核学生的技能,考试成绩要能较准确地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3)采用同一教学大纲、同一教学进度的课程,应当统一试题,统一考试。 3.每门课程要求完成A、B、C、D、E五套试卷的命题,考试时由教务处随机抽取,减少五套试卷的重复率,并在每套试卷前标明所使用的专业、闭(开)卷、考试时间、卷面总分,出题教师。 4.做好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考试 1.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包括考试课程的确定、考题的组合、考卷的印制及分发、考场及监考人员的确定、考试日程的安排、考试过程的监督等,各系(部)应配合教务处完成考试过程的各环节工作。 2.考试的形式。考试可采取笔试、口试、实践技能考核、闭卷和开卷等多种形式,并逐步增加实践技能考核所占的比重,具体采取的形式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确定,并在开课时通知学生所在系。笔试考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采取笔试以外其它考核方法的课程应将相应的考核资料交到教务处存档。 3.监考人员的聘任。每位教师都有责任和义务参加监考工作,并认真完成任务。主考和监考教师要在考试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并做好准备工作。在考试前要向学生宣读考试纪律,以及有关要求,特殊考试要说明规则。由教务处向各系(部)聘请监考教师,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人员守则”,不能随意替换监考教师,对监考不负责任的教师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 4.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的处理。对在考试中违纪和作弊的学生,教师要予以制止并取消考试资格,及时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按“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进行处理。 5.考试期间教务处将负责巡视、监督检查及协调考务工作。 三、阅卷 1.考试后,由教务处会同各系(部)组织教师阅卷,凡是两个以上教师采用一同套试题的试卷,均要进行集体流水评卷。单班考试的试卷,可由任课教师评卷,也可以由系(部)、教研室指定非任课教师评卷。 2.批阅试卷教师要严格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评分标准不准随意改动,如需改动必须经系(部)主任批准。不得出现“人情分”及擅自提分、压分现象。阅卷后要认真复查并签字,保证评分的准确性。 3.在任何情况下,教师不得透露评卷情况,更不能向学生展示试卷。评卷教师有权拒绝他人看卷、查分。任何人不得干扰评卷工作。 4.任课(评卷)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期末最后一天考试的课程,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试卷分析工作。 5.开学后三周内,教务处组织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抽查上一学期的试卷,对学生答卷情况、教师阅卷情况,以及试题的题量,难易程度等进行全面检查,填好分析表。 6.教务处应在开学后一周时间录完学生考试成绩,并将成绩单发到学生所在系。对成绩有异议的学生,由系干事统一汇总后于成绩下发后一周内到教务处查询。教务处对学生考试总体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后上报学院主管院长。 四、考查课 考查课由任课教师及系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在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内报教务处及学生所在系各一份。教务处应切实监督考查课的成绩考核,具体要求与考试课相同,成绩评定可采取四级分制(优、良、及格、不及格)。考查课成绩由各系干事填好综合成绩单于学期末交至教务处存档。 五、实践教学成绩考核 实验教学、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社会调查、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结合后,指导教师要对学生做出综合成绩评定,并将学生成绩单和学生学习成果报教务处存档。 六、缓考、补考及留级 1.因病及其他重要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考试的学生可以缓考。缓考必须由考生本人在考试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医院诊断证明及其他事项有关证明材料,经系领导同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评定,按期末考试对待。 2.考试、考查不及格者准予补考一次。学生累计旷课时数达该课程计划学时十分之一以上的,病事假时数达该课程计划学时五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擅自缺考和考试违纪作弊无成绩者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以上情况均不可参加正常补考。 3.每学期有四门(包括四门)以上课程经考核(考试、考查)不及格者不准参加补考,应当留级或作退学处理。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降级规定时,可跟班试读,准予第一学年结束时再补考一次,补考后视情况决定升级或留级。 4.每学年经补考后仍有三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按留级处理。专科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级一次。 5.补考后仍有课程不及格但准予升级的学生,可在毕业前准其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及格可按补修处理。 6.因擅自缺考、考试作弊或因旷课超学时而无成绩者,暂不发毕业证书,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到校补习并给以补考一次,成绩合格后发毕业证书。 7.正常补考应在下一学期开始后第三周开始进行。 8.教务处根据学生考试、考查和补考成绩,按规定向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应予退学处理、留级、补修及暂缓发放毕业证的学生名单,经研究确定后做出相应的处理。
6. 关于吉林省教育学院全日制任课教师周课时量的暂行规定
各部门: 根据《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2008年19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实施《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高职课程计划调整的意见》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保障教学质量,使教师有时间和精力进行教学研究活动,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对全日制专任教师周课时量进行如下规定: 教授、副教授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4学时; 讲师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2学时; 助教职称:周课时量不超过20学时; 为了使行政与教学相互兼顾,行政人员兼课控制在每周12节课以内,具体规定详见《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行政人员兼课的若干规定》。 请各系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系师资队伍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工作。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7.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
一、课时计算方法 1.常规课的课时计算系数为1。 2.合班课的课时计算系数:以60人为基数,折算系数为1,每增加10人课时计算系数加0.1(不够10人时四舍五入),依此类推。合班课课时计算系数最多不得超过1.5。 3.实验课、实习指导课时计算方法: (1)实验课:12-14人为一小组,课时计算系数为0.8。 (2)实习指导:12-14人为一小组,每周按6课时计算,课时计算系数为0.5(注:本科实习8周,专科实习4周)。
二、超课时费 1.超课时数=实际完成课时数-全年基本工作量(220课时)。 2.超课时费=超课时数×课时费/节(按职称划分)。 3.超课时费(超220课时)由教务处核算并审核,由财务审计处发放。 三、命题、阅卷及监考费 1.由于基本工作量由原来的240课时调整为220课时,教师命题、阅卷费不另行支付。 2.监考费每位教师每科次40元。 四、绩效津贴 1.完成全年基本工作量,较好履行教师职责的教师,其绩效津贴全额发放。 2.各系要科学安排教师的教学任务,力争每位教师完成基本工作量。未完成全年基本工作量(220课时)的教师,由教务处统计上报,学院审批其绩效津贴的扣除。 3.教师无故迟到或提前下课,每次扣除绩效津贴50元。 4.教师未按要求准备教案、未认真填写学生平时成绩及学生考勤记录表、未按要求完成期末命题、阅卷、试卷分析和教学总结以及造成教学事故的,视具体情况每项(次)扣除绩效津贴50元。
8.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行政人员兼课的若干规定
为了充分挖掘院内潜力,提高办学效益,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人员兼课是指本院各行政部门(包括教学行政和辅导员)专职人员,在保证完成本岗位的行政管理工作的前提下,兼任本院某课程的教学。 第二条 行政人员兼课必须旨在教书育人,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承担专业理论课程的教师需具有研究生及上学历,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承担实习实训课程的教师需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3年以上教学工作经验;遵守学院有关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行政人员兼课必须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的领导批准,保证授课时间,并在任课的部门递交本课程授课计划和教学任务书及进度表,一并报教务处审核和主管院领导批准后方能授课。 第四条 为了使行政与教学相互兼顾,行政人员兼课控制在每周12节课以内。 第五条 行政人员兼课的酬金,按学院现行外聘教师相应职称每节课酬金支付。 第六条 兼课的行政人员,在当年既要参加本部门规定的考核,又要与其他教师一起参加教学业务的考核。对教学业务考核不及格者,将不再安排兼课。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9.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聘任与管理暂行规定
外聘教师是我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组织部分,为了做好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和管理工作,建立一支素质好、水平高、能力强、相对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实现教育资源共享,保证教学质量,规范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用条件 1.原则上外聘兼职教师应是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或其他高校的在职或退休教师。专业课教师可以是在企业、设计院或大学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专业人员,以及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在读研究生。 2.具有与所教课程或专业相近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原则上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人员须试讲合格才能聘用。 4.具有所从事该专业的注册执业资格人员可优先聘用。 第二条 外聘兼职教师聘任办法 根据教学任务,首先安排学院专职教师上课,在专职教师数量不足或有些学科教师暂缺的情况下,才能聘请外单位兼职教师。 1.外聘兼职教师要根据课程性质和归属,由系(部)负责聘请。外聘兼职教师应在新学期开学前二周落实,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解决,应及时与教务处联系协调解决。 2.外聘兼职教师应与学院签订《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见附表1),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和义务。 3.由系、部负责组织外聘兼职教师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见附表2)和签订《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并按《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中所列项目办理审批手续。各系部签署意见后,于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由系(部)教学干事统一交到教务处,经教务处签署意见后,统一送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在《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外聘兼职教师需提供以下备案材料:⑴学历学位书复印件;⑵职称证书复印件;⑶身份证复印件;⑷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⑸其它从业资格证复印件。 4.外聘兼职教师被聘后,在教学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意见大,教学态度差,教学质量不能保证,经学院教务处和督导室评估后,并经反馈仍无改进,学院根据《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用协议书》有权解聘。 第三条 外聘教师的职责 1.必须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并按要求认真做好授课计划、期末考试命题、批卷、上报成绩以及进行考试分析等工作。 2.认真备课,认真上课(包括习题课、复习课、辅导答疑、实验课等),应严格按教学大纲和授课计划执行,每节课都必须备有所教课程的教案,保证教学质量。 3.外聘兼职教师要服从所在系、部的领导,每学期至少要参加三次系、部组织的教研活动,即开学初、期中、期末各一次,以便了解系(部)对整个学期的教学要求和安排。 4.认真进行课程辅导,定期布置作业,并认真及时批改。认真做好作业评讲,帮助学生分析作业做错的原因。 5.严格执行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时数,不得任意变动,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增减时,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交系、部、,系、部、签字同意后交教务处,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6.按时上课和下课,做好学生考勤,认真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学生出勤考核表。 7.遇节假日放假(如五一节、国庆节、元旦)等,外聘教师应主动了解学院的放假时间和上课调整办法,不得随意停课。各系、部教学干事应及时通知外聘兼职教师。 8.外聘教师必须按规定时间上交教案、试题、成绩册、考试分析等相关材料。 第四条 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兼职教师的聘任期限视课程情况而定,一般以课程全部结束为原则。 2.外聘兼职教师的教学任务及教学要求由有关系、部、的教研室负责安排。 3.教务处、教学督导室、系(部)及班主任要经常了解听取学生对外聘兼职教师教学质量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给教师本人。 4.教务处有责任督促和检查外聘兼职教师参加教研活动情况,并作为对外聘兼职教师考核内容之一。 ⑴考核内容:履行职责情况、授课效果、学生满意程度等。 ⑵考核方式:召开学生座谈会;教学督导室组织教务处、教研处、系(部)人员听课;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方式。 5.外聘教师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因事因病请假,必须到所在系(部)办理请假手续,并填写调、停课单,系(部)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生效。复课后必须及时补课。调课每学期不得超过五次。 6.外聘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事故的,按《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条 本院返聘教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临时聘任协议书
甲方(聘用单位)名称: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务处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临时代课教师。为了切实维护双方的权益,认真履行双方的义务,特签订合同如下: 一、聘任内容:甲方聘任乙方为 系 专业 年级 班的 课程临时代课教师。甲方与乙方不建立人事隶属关系,乙方不享受甲方正式职工的其他待遇,如工资、保险、福利等。 二、聘用期限:自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止。 三、 课时费待遇 :根据乙方的职称,并参照甲方内部教师超课时费标准,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课时费:每课时 元(人民币)。 四、乙方在甲方的聘任期限内,应按照甲方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组织教学,服从甲方的日常教学管理;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纪律及规程;完成甲方及所属系安排的教学工作,接受甲方组织的教学工作考核评价和检查。 五、乙方按要求完成教学工作后,甲方按照本协议所商定的课时费标准支付乙方的课时费。在聘期内,若乙方没有按照甲方的教学要求履行教学工作职责,即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等违反教学要求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教师绩效津贴、课时计算及超课时费发放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乙方在甲方的聘期内,因其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或无法完成甲方及所属院系安排的教学工作,或不能胜任临时代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七、在聘期内,甲、乙双方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协议,需于30日前通知对方。 八、本协议约定的聘任期满后,协议自行终止。届时,双方根据情况和工作需要,商定是否续签聘任协议。 九、若乙方所在单位对乙方到甲方从事兼职教学工作提出异议,由乙方自行处理。 十、乙方在被聘用期间,从事本协议内容之外的工作,发生纠纷或违反法律、法规,一切后果由乙方本人负责。 十一、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及甲方所属系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 乙方: 系代表: (签字、盖章) (签字)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表2: 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审批表 单位:
10.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及讲课费发放标准 外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专业和学科建设,提高办学水平、提升办学层次,在加强本院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一支既能与学院的办学任务和发展目标相适应,又相对稳定的外聘教师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一、受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思想基本原则,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奉献的精神。 2.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具备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要求的认定条件,职称为。 3.年龄在60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正常的教学和科研工作。 4.具有丰富、扎实的教学经验、专业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 5.严格遵守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特别是教学方面的各项规定,接受我院有关单位和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 二、外聘教师的任务 1.帮助指导教学单位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 2.为教学单位授课(包括开设专题讨论课),每学年不低于 3.开展科研合作,每学年须来我院工作累计不少于30天。(包括授课、参加教研活动时间)。 三、外聘教师的聘用程序 1.用人单位按1:2的比例物色候选人,对应聘教师的教学科研能力及思想品德尽心全面考察。 2.在确定人选的前提下,将考察结果报教务处审核同意,填写《吉林省教育学院外聘教师协议书》,并向人事处提出外聘申请。 四、外聘教师的待遇 在聘期内,若外聘教师没有按照我院教学要求履行教学工作职责,即无故缺课、迟到、提前下课等违反教学要求的,按照《吉林省教育学院关于外聘教师讲课费发放标准》进行处理。即:教授50元/节、副教授40元/节、讲师35元/节。对于急需特殊的专业外聘教师的讲课费标准可适当上浮。 五、外聘教师的聘期、续聘与解聘 每届聘期为一年,根据受聘者完成的任务的情况及受聘者的意愿,经用人单位及教务处考核,成绩合格的可以续聘;受聘者在聘期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考核不合格者可解聘;聘期届满,受聘者不愿意解聘,聘约可自动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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